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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制定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4年02月04日

为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1月2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做出全面规定。

明确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与方式、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要求幼儿园督导评估坚持树立正确导向、注重条件支撑、促进规范办园、强化过程评估、坚持以评促建等五项原则,明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六个方面,共十八项指标,三十五项基本要求。

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两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三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三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三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四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三项指标。对民办园,在上述六个方面基础上,专门设置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四项附加指标。

在组织实施上,规定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统筹指导、省市抽查、县级具体组织的程序,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幼儿园。要求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

强调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一次。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专门准备。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幼儿园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对发现的薄弱幼儿园给予必要的资源倾斜和扶持。

出台原因:

研究制定并印发《办法》,主要有五方面考虑:

(一)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办园行为督导”。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制定《办法》是推动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

(二)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已有扎实的工作基础。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从201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状况得到改善,以评促建效果初步显现。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要抓手,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积累了工作经验。

(三)评估内容需要充实完善。2017年以后,国家对幼儿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2018年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过程监管、遏制过度逐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幼儿园办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从2018-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一些地方幼儿园证照不齐、无证办园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活动不规范,教职工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教师资质、管理、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园,在党建思政、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小学化”倾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外部监督,督促整改。

(五)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紧扣建设教育强国目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的治理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以幼儿为本、强化过程评估的现代幼儿园督导评估体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引领指导、问题诊断、督促整改的作用,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形成过程:

《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成立专家工作组。2022年初,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工作组,对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地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二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赴相关省份实地调研,随机访谈幼儿园教职工,查看幼儿园办园情况和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学前领域研究机构和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建议。三是不断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多次征求了地方教育部门、熟悉学前教育的国家督学或特约教育督导员、学前教育研究专家和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办法》,按程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底印发。

把握原则:

《办法》指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五项基本原则:一是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二是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三是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五是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内容涵盖:

《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六个方面,共十八项指标三十五项基本要求。其中,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两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三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三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三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四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三项指标。对于民办园,在上述六个方面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四项附加指标。

基本程序:

《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统筹指导、省市抽查、县级具体组织的程序,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二是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三是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四是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五是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新变化: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评估指标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办法》针对幼儿园容易出现的问题,设置了督导评估的重点指标。增加了党建思政、办园理念等内容,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办园导向。聚焦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尊重幼儿主体地位等热点难点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设置三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每项指标合格的基本要求,更具操作性。二是更加强化过程评估。《办法》规定,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三是更加突出自我评估。《办法》规定,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四是更加注重部门协同。《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减轻基层负担: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对各项评估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二是限制实地入园次数。《办法》规定,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一次。三是严禁突击准备材料。《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做专门准备。

附: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3年12月29日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

(一)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四)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改革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

(五)坚持以评促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将促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六个方面,共十八项指标三十五项基本要求。

(一)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两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党组织建设,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确保正确办园方向。

(二)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三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三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凸显幼儿主体地位,营造和谐的师幼关系,强化家园共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四)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三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合理控制园所规模和班额,配备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满足幼儿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五)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四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落实教师待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数量足、专业强、素质高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六)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三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和招生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办园。

民办园附加指标。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四项指标,旨在促进民办幼儿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六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统筹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及工作程序,根据省级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县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时研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制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幼儿园。具体程序如下:

(一)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自评报告。

(二)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结合幼儿园自评报告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全面了解幼儿园办园情况。特别要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准确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

(三)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四)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县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整改工作的指导。

(五)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总结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被实地督导评估幼儿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建专业化的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和优秀园长(或骨干教师)等。

第四章

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评估研究和培训。切实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各地要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避免重结果轻过程和重硬件轻内涵的倾向,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一次。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专门准备。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幼儿园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对发现的薄弱幼儿园给予必要的资源倾斜和扶持,并对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及时总结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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